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2016年新疆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结算账户撤销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2016年新疆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结算账户撤销

发布时间:2016-05-2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1.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顺序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4.强制撤销的情形

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编辑推荐:

会计职称培训

上一篇:2016年新疆会计证考试《会计基础》知识点:财产清查种类

下一篇:2016年浙江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知识点:税收分类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