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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承兑汇票的承兑

发布时间:2016-05-2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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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汇票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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