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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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5-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准予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1.职工福利费,工资总额的14%
2.公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
3.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的2.5%
4.业务招待费,招待费的60%与销售收入的5%.(两者较低者)
5.广告费、宣传费,销售收入的15%
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的有,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宣传费。
6.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的12%
间接可以抵扣,比如通过青少年、福利组织等。
直接捐赠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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