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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收购要约

发布时间:2016-05-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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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采取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转为要约收购,这里同时满足强制要约的2个条件

收购人拟通过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也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经证监会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转为要约收购收购在达到30%时或者收购超过30%的股份时,转为要约收购。

(1)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股东有权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3)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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