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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增值税减免税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0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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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后新增的免税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服务,免征增值税。(2015新增,非零税率)

【注意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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