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发布时间:2016-06-0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组成

(1)不得少于3人,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2)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4)每届任期3年,连选连任。

2.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的召开

(1)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2)会议的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3)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4)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点击进入:会计职称培训

上一篇: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加速折旧资产

下一篇:2016年浙江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章节讲义第五章第四节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