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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义务

发布时间:2016-06-1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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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知识点六: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日内,在指定的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定期报告,需要在披露前报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登记,由证券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核。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送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事项,管理人也应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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