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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6-06-2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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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营业部

(一)子公司的设立(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1.子公司形式:

1)全资子公司

2)合资子公司

2.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条件:

1)最近一年净资本:12亿以上;

2)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3)风险控制指标合格。

3.对子公司的监管要求:

1)禁止同业竞争(业务或地理范围不能交叉);

2)子公司股东的股权与公司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相适应,即子公司的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禁止子公司及其股东通过或者其他安排约定不按出资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和董事推荐权;

3)禁止相互持股的情形。禁止子公司持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股份;

4)证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和子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5)要求建立风险隔离制度。

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报年报等资料,母公司还要报合并报表。

(二)分公司的设立(没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有证券公司承担)

1.设立条件:6条(一般了解)

2.经营业务范围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营业部(只管理,不开展营业部业务);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承销与保荐业务;

(3)专门做自营业务;

(4)专门做资产管理业务;

(5)其他。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③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④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三)证券营业部的设立

1.上一年度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且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2.上一年度公司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位于行业前20名,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在B类上(含B类)。

3.上一年度证券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不低于公司住所地辖区内证券公司的平均水平或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最近3年分类评价类别均在B类上(含B类),且有一年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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