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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发布时间:2016-07-0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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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当事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2.意思表示要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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