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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发布时间:2016-07-0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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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知识点二:股票交易的特别处理

股票交易特别处理分为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ST)和其他特别处理(ST)。

1.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

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措施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到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近2年连续亏损(以最近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
2年连续亏损。
(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
公司股票已停牌2个月。
(4)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
2个月。
(5)因出现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
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股权分布问题解决方案,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其实施。
(6)出现可能导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7)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8)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风险的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内容(6项)。

2.其他特别处理

处理措施
1)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受到其他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条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
(2)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公司因
2年连续亏损而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以后亏损情形消除,于是按规定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获准,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4)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
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
(5)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7)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
(8)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其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之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

3.中小企业板股票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后,在24个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6)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在每月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公司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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