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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6-07-0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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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知识点九: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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