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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开发行证券条件

发布时间:2016-08-0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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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知识点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1)一般性条件:包括上市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上市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

(2)配股:①拟配股数量<股本30%;②控股股东认购;③代销

(3)增发:①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l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4)发行可转债: A.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6%;B.发行后债券余额≦期末净资产40%;C.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1年利息

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条件:B、C,增加 D.净资产不低于15亿;E.最近3年经营活动平均现金净流量不少于1年利息;F.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资金总量不超拟发行公司债金额

(5)定向增发。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③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④本次发行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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