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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分公司设立

发布时间:2016-08-1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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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五:分公司设立

分公司的设立(没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有证券公司承担)

1.设立条件:

2.经营业务范围

(1)管理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营业部(只管理,不开展营业部业务);

(2)经营证券公司一定区域内的承销与保荐业务;

(3)专门做自营业务;

(4)专门做资产管理业务;

(5)其他。

按照《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①证券公司的分公司不得直接经营证券营业部的业务。②分公司经授权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不得经营其他业务。③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家分公司经营具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④证券公司授权分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再经营或者再授权其他分公司经营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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