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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直接投资业务

发布时间:2016-08-1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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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十二: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一)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投资于:风险低、流动性强的证券,以及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二)直投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人事方面(第1条)、业务投资方面(第2、3、4、5条)、内部制度方面(第6、7、8、9条)。

1.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能力,不得在证券公司领取报酬。

2.建立健全独立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投资决策权限以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有效控制和防范决策风险。

3.建立投资决策回避制度,直投子公司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或者董事会成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4.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5.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7.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

8.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

9.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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