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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发布时间:2016-08-2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fei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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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1.一般规定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提示: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提示: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民间借贷纠纷

连带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一般责任保证
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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