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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资源税的总结

发布时间:2016-08-2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fei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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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资源税

纳税人:新增:开采海洋或陆上油气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2011年11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新签订的合同缴纳资源税。
税目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新教材有变化)。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6.固体盐、液体盐。
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额同增值税(适用原油、天然气、新增:煤炭。)
1.新增:纳税人开采应税矿产品由其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按其关联单位的销售额征税。
2.新增:纳税人既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又有将应税产品用于除连续生产应税产品以外的其他方面的,则自用产品按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3.新增: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应税产品直接出口的,按其离岸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销售额征收资源税。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销售数量。
1.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3.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4.新增:(1)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2)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税。3.尾矿再利用的不再征收资源税。4.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4)新增: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5)新增: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6)新增: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减征30%。(7)新增: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的煤炭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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