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6-08-3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编辑推荐: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证券从业远程培训

证券投资考试培训班

证券从业远程培训

上一篇: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热招 网校老师与您一同备考

下一篇:2016证劵从业《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回购交易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