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旅行社组团收入发票应附在哪里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旅行社组团收入发票应附在哪里

发布时间:2016-09-1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问题】

旅行社的团款无论结束团的上个月收到还是结束团后的下个月收到,均应在结束团当月确认收入,发票记账联都应附在当月确认收入的凭证后?发票只能在结束团的当月开具?不能提前或滞后开具?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送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讫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解释为: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收到款项,假如尚未提供服务,一般应该是预收性质的款项,此时,虽然签订合同,但是由于服务并未提供,所以,纳税义务应该尚未发生。假如预收时,即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那么,这样会混淆收入和预售性质的价款的界限。

目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仅仅明确三类业务(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除此之外,应该均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

发票的开具,一般要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保持一致,即应附在收入确认时的记账凭证的后面。

扩展阅读:

会计网校哪个好

会计网校排名

会计培训视频

上一篇:存在弃置义务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下一篇:高级会计师复习:财务报告编制环节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