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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基础讲义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第九章会计档案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6-10-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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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财务会计部门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有关人员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请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固定资产卡片是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其余凭证、账、报表保管期限是15年。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一)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会计档案的交接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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