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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题驾到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2016-11-1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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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甲公司组织人员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聘用乙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施审计。2015年3月4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就对外披露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审计的责任认定。内部控制评价是企业董事会的自我评价,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乙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实施审计,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甲公司董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不能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以决定聘用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14年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 (2)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案。甲公司授权内审部门为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制订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对公司经营面临的所有风险和所有业务单位、经济事项进行全面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甲公司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广泛收集本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4)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结论性成果,内部审计部门在搜集整理各种相关资料之后,根据这些资料撰写评价报告,最终上报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批后确定。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为基准日,董事会决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于3月15日报出,按照规定报送财政等监管部门,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5)关于内部控制审计。公司审计委员会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是审计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并出具相关审计意见。 本期要求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逐项判断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中的(1)〜(5)项内容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对存在不当之处的,分别指出不当之处,并逐项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第(1)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甲公司董事会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不能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所以决定聘用另外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14年的财务报表实施审计。 理由:为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同一家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服务,内部控制与财务报表整合审计,并不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第(2)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内审部门对公司经营面临的所有风险和所有业务单位、经济事项进行全面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理由:不符合重要性原则,企业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侧重对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单位、重要业务事项进行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3)项内容不存在不当之处。 第(4)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上报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审批后确定;按照规定报送财政等监管部门,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理由: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报经理层审核、董事会审批后确定。 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决策提供依据;非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须按规定报送财政等监管部门,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第(5)项内容存在不当之处。 不当之处: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审计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并出具相关审计意见。 理由:内部控制审计不是对内部控制评价进行审计,而是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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