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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7-02-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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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致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依一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解释】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其中第③种处分行为的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一般认为,转让价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价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高价。“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5.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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