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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试用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7-02-0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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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视为购买

①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②在试用期内,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应视为同意购买。

③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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