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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11

发布时间:2017-03-2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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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处理

1. 正常商品销售主要是指与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例如工业制造企业生产并销售其生产的产品,商业零售企业的销售商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建造的商品房,施工企业承接劳务等。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及以上)的,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之间同类交易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下同)。

(2)商品的销售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通常为20%以下)的,当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时,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有确凿证据(例如,历史资料、同行业同类商品销售资料等)表明公司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则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如按商品账面价值加上最近两年历史资料等确定的加权平均成本利润率与账面价值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非正常商品销售是指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转移应收债权,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这里的“除正常商品销售以外的商品销售”主要是指偶然的、非政党性发生的,并且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较大的(例如,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了重要性标准的),以及不属于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所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等。

(1)非正常商品销售的处理。

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转移应收债权的处理。

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征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3)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负债(即净资产)的处理。

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者将净资产出售给关联方,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关联方之间委托及受托经营的会计处理

1.上市公司受委托为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1)上市公司实质上未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受托经营关联方的资产或企业而实质上并未对受托经营资产或受托经营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不能确认为收入,而应作为关联方给予上市公司的捐赠。

(2)上市公司实质上提供了经营管理服务时的处理。

①受托经营资产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资产,上市公司应将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所发生的受托经营费用如由上市公司承担的,则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处理。如果所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计算的金额,则应按受托资产账面价值总额与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110%的乘积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②受托经营企业的处理。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方委托,经营关联方委托的企业,上市公司应按受托经营协议确定的收益、受托经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受托经营企业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的按净资产的10%计算的金额三者孰低的金额,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受托经营企业发生净亏损时仍能获得受托经营收益(即委托方仍支付托管经营费用),同时也不需要上市公司承担受托经营企业发生的亏损的,上市公司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先冲减应承担的亏损额,取得的受托经营收益超过应承担的亏损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上市公司委托关联方经营资产或经营企业。

上市公司委托其关联方,将部分资产交由关联方经营,或将其拥有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交由关联方经营,上市公司支付的委托经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托管费用);按托管协议规定,上市公司委托其他单位经营其部分资产或企业的,可获得定额收益,或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等收取委托经营收益的,则按上述上市公司接受其关联方委托经营资产或企业相同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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