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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18

发布时间:2017-04-0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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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特征

关联方一般指有关联的各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一个企业不可能构成关联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控制、母公司和子公司。

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获得控制的途径主要有:

(1)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包括:直接控制,指一方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间接控制,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直接和间接控制,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所拥有的表决权资本的合计,而达到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主要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3)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指一方虽然不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实质上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即不具有投资关系,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目的。

母公司是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如果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时,投资企业即为被投资单位的母公司,被投资单位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

2.共同控制和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共同控制具有如下特点:

(1)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2)共同控制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或者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存在投资关系,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3)共同控制是以合营合同来约束的。

3.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

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其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一方面拥有另一方 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或者一方虽然只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但实际上具有参与其财务和以营决策的能力,一般认为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如果一方拥有另一方20%以下表决权资本,并没有其他实施重大影响的途径,可认为不具有重大影响。

联营企业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通常,在存在投资关系但并未达到控制或未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能够施加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即为投资企业的联营企业。

4.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区别。

区别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关键是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够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子公司,投资者视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当投资各方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共同控制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各方的合资企业;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二)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以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应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应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守实现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

1.当关联方之间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均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1)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的主营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其中,“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是指工商登记时注明的企业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如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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