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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41

发布时间:2017-04-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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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消费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消费税法律制度。

1.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的确认。

实行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销售额即应税收政策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①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 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②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销售额,无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的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酒类产品除外。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缴纳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④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数量),应纳入消费税的计征范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此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⑤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消费税税率)

⑥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⑦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⑧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3)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费消费品征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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