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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临考复习重点43

发布时间:2017-04-1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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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章、制度、办法,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人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担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对于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2)收入总额。

①生产、经营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

③利息收入。

④租凭收入。

⑤特许使用权收入。

⑥股息收入。

⑦其他收入。

此外,税法还作如下特殊规定:

第一,减免或返还流转税。对企业减免或返还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部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资产评估增值。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三,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同在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第四,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

第五企业出售住宅区房的净收入,止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宅区房资金和住宅区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经批准设立的基金会取得的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七,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第八,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

第九,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企业取得的各种补贴,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对于取得的收入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第十一,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准予扣除的项目。

①成本。

②费用。

③税金。

④损失。

(4)税法对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特殊规定。

①借款利息支出。

第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准扣除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第二,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第三,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四,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

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生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第二,根据国家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第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

第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第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第六,独生子女补贴。

第七,纳税人负扣的住房公积金。

第八,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③公益、求济性捐赠。

第一, 除特殊规定外,纳税人用于公益、求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求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

所得额的1.5%.

第三, 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

公益性图书馆、科技馆、美术馆、文化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去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纳税人通过我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

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捐赠的,可以全额扣除。

④业务招待费。

第一, 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含1500万元),按不超

过销售(营业)收入净的5‰标准扣除。

第二,在1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该部分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3‰标准扣除。

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第一,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

第二,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第三,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

⑥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第一,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第二,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第三,年末应收账款的作额应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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