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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第二章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挂失

发布时间:2017-05-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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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的申领、注销和挂失

一、银行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在申领时,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二、银行卡的注销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银行卡的,应持银行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销户:

(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

(6)银行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银行卡的挂失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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