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正保会计网校 > 正保会计网校资讯 >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知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知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的情形除外。(2009年)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E.股东对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2年内转让给职工

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D.因该事项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是( )。

A.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B.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弥补

C.公司的任意公积金可转增为公司资本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例题·多选题】《公司法》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中包括( )。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B.因犯有挪用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者

C.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者

D.本公司股东

E.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没有禁止公司的股东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编辑推荐:

税务师培训https://kaoshi.china.com/cta/wangxiao/

税务师网校https://kaoshi.china.com/cta/wangxiao/

税务师培训机构https://www.thea.cn/wx1530/

上一篇: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知识:委托合同

下一篇: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法律》知识:租赁合同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