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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营业税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6-02-0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zo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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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关系】:

经济法基础 >>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营业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营业税税收优惠

(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指学历教育),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这里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即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三)其他减免税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免税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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