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法律硕士培训班怎么样 > 法硕考研辅导班哪一家好
法硕考研辅导班哪一家好?是令很多考生头疼的问题,很怕自己的付出打了水漂。现在考研培训班那么多,选择一个好的培训班,往往要费尽一番心思。找考研培训,选对老师是成功的关键的一步,这里简单推荐几位考研教育学与公共课的辅导老师,大家可以去领略下老师的授课风采,好不好自己听一下就知道了(说明下:试听很简单,注册个帐号就可以了):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辅导课程试听推荐:
刘校逢--主讲《刑法学》课程
刘校逢,新东方在线法律硕士刑法学主讲老师,具有十多年丰富的一线教学经验,熟悉考试的命题特点、命题思路、命题规律,能够准确把握考试的重点、难点、考点。授课风格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通俗易懂,深受广大学员喜爱,被学生亲切的成为“刑法皇叔”。
法律硕士考研公共课辅导课程试听推荐:
1、董仲蠡-考研英语词汇课程
董仲蠡,新东方在线实力教师,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主讲四六级翻译。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毕业于吉林大学,07年加入沈阳新东方学校。主授国内考试课程,横跨综合、词汇和阅读各类课程。英文底蕴深厚,课程充实紧凑,对考试分析透彻,考点把握精确。2013年辽宁卫视北方频道《超级面试》栏目人力资源顾问。
2、刘源泉-考研政治《马原、当代》课程
刘源泉,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学博士后,政治学博士。考研政治辅导专家,新东方教育集团优秀教师,新东方在线名师,新东方全国巡讲师。从事考研政治教学十余年来,凭借扎实全面的专业知识、简洁实用的授课风格、框架模块化的教学方法以及对命题规律和答题技巧的清晰把握,深受广大学生的好评,被称为“年轻的学院派”教师。
免费注册新东方在线学习帐号试听更多老师课程:注册入口>>
新东方考研全程班6大特色助力高效备考
4步:从0基础到临考冲刺4步阶段,直录播科学配比,长线备考不迷茫
10年:大纲标准考点 单科10年真题精讲,紧扣命题随讲随练,当堂反馈学习效果
24小时:2大答疑通道24小时待命,1天内解惑,可多次追问清空疑问
18位:18位新东方特训教师 11科教研室,教学教研多重把关,确保100%高效课堂
19本:最多赠送19本密训资料,分阶快递,匹配课程4大学习阶段
200小时:200小时 特色选修课程,复试特训,不过免费重读,大品牌多重保障放心学
考研法律硕士复习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即意思表示不真实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B.构成条件——《民通意见》第68条
a、有具体的欺诈行为,即将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
(a)这要求欺诈人有意思表示能力,因此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欺诈。
(b)欺诈的具体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三种情形。
(c)沉默也可以构成欺诈,前提是沉默者有告知义务。
b、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这种主观上的故意涉及两个方面:
(a)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错误而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欺诈方作出意思表示。
(a)虽然欺诈方有故意行为,并使得受欺诈方陷入错误认识,但是最后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当然没有成立。
(b)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受有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d、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a)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为欺诈造成的错误造成。
(b)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c、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A.概念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B.特征:
a、胁迫一方具体实施了胁迫行为。
(a)既然为胁迫行为,一定有胁迫人的预告危险,使得他人陷于恐惧的行为。
(b)对于受害人方面,不要求必须是相对人,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c)对于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d)对于胁迫行为的理解,不要求该胁迫行为客观上是否可能实现。如对于迷信者宣告将受神的惩罚,亦属胁迫行为。
b、胁迫一方的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此种故意分两个层次:
(a)使相对人陷于恐惧的故意;
(b)使相对人基于这种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c、受胁迫一方在胁迫之下进行了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包含多个要素:
(a)首先受胁迫方因为胁迫人的胁迫而陷于恐惧;
(b)受胁迫方因为这个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
(c)该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或无效民事行为;
c、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A.概念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B.特征
a、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
△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b、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c、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题例】甲父生病,无钱医治。甲迫于无奈,决定将家中房屋出售。遂找到乙说:“这房屋价值30万元,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20万元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