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法律硕士培训班怎么样 > 法硕考研培训哪个机构好

直播课程
新东方在线

法硕考研培训哪个机构好

发布时间:2021-10-13 来源:新东方在线 发布人:Lucky

新东方在线0元免费畅学窗口

法硕考研培训哪个机构好?考研党不可能不知道新东方在线吧,是目前热门的考研培训网校,业内严选师资团队,高清录播 互动直播,实时更新,答疑、批改等全程服务,新东方官方网络品牌,性价比高。大家可以去领略下其授课老师的风采,好不好自己体验一番最具说服力(说明下:试听很简单,注册个帐号就可以了):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辅导课程试听推荐:

安丽娜--主讲《宪法学》课程

考研法律硕士培训

安丽娜,新东方在线考研法律硕士宪法学主讲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课程风格课程风格逻辑严谨、重点突出、考点鲜明,让同学利用最短的时间快速掌握宪法学考查要点。

法律硕士考研公共课辅导课程试听推荐:

1、田静-考研英语语法&阅读课程

田静

田静,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教学培训师,集团优秀教师,北京新东方学校优秀教师。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以及教师培训的经验,尤其擅长帮助同学们补充基础英语的功底。主讲考研英语语法,授课时注重将兴趣和实用贯穿始终,让同学们感受到英语其实很简单有趣,同时又明确地帮助大家了解怎么样与考试和实践相结合。

2、徐涛-考研政治《毛中特》课程

考研政治培训

徐涛,政治经济学博士,省级政研机构思政教育专员。考研辅导专家,新东方在线名师,考研政治全国巡讲师。长期从事考研政治的教研、讲学工作,善于总结方法,捕捉热点,帮助考生顺利通过考研。

免费注册新东方在线学习帐号试听更多老师课程:注册入口>>

课程好在哪,比一比就知道

师资实力,新东方在线:业内严选师资团队;其它机构:师资不明或师资水平参差不齐

授课形式,新东方在线:高清录播 互动直播,实时更新;其他机构:线下课程翻录,躁音明显,画面质量差,讲课听不清

教研服务,新东方在线:答疑、批改、督学等全程服务;其它机构:无特别服务

配套资料,新东方在线:精编密训教材,分阶快递;其它机构:无教材或教材不全

品牌保障,新东方在线:新东方官方网络品牌;其它机构:品牌情况不明

性价比,新东方在线:6.9/小时≈25位实力师资 跟踪服务;其它机构:高价格

相关推荐法律硕士辅导班|新东方考研培训班

新东方在线

新东方在线是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旗下专业的在线教育网站,拥有中国先进的教学内容开发制作团队,致力于为广大用户提供个性化、互动化、智能化的卓越在线学习体验。

注册试听
考研培训
考研法硕(非法学)培训班

新东方在线-考研法硕(非法学)培训班

考研法硕(法学)培训班

新东方在线-考研法硕(法学)培训班

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要点:法律规则与语言

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③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总之,对于法律人来说,“语言不仅是理解不语的客体之当然实用工具,其本身也是法律者工作的核心对象——他要理解法律,描述事实行为,根据规范对案件进行推论”。①法律与语言的这个密切关系,就决定了法律人对语言驾驭能力的重要性。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将法律规则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例如,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个法律条款或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就是一个法律规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解释法律实质上就是要揭示法律条文的字词所表达的意义。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如上述宪法条款中的“人格尊严”、“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就说明了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也表明了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

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规范语句可以被区分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 must)“应该”(ought to should)或“禁止”(must not)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 may)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例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但是,这句话不能理解为是在描述一个事实,而是表达了一个命令,因为这句话可以被改写为一个规范语句,即“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应谚视为住所”。

上一篇:法硕考研什么机构好

下一篇:法硕考研那个机构好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