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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长庚-主讲《民法学》课程
杨长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自2008年始讲授全国法硕联考民法专业课程。授课重点突出,生动风趣,融民法学习的科学性、实战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法律硕士考研公共课辅导课程试听推荐:
1、刘畅-考研英语词汇、写作、翻译课程
刘畅,主讲考研词汇、考研写作、GRE写作、GMAT逻辑等课程;武汉大学英语、法学双学士,文学硕士;湖北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新东方集团十大演讲师,教师网络人气评比全国前十;共青团中央“梦想之旅”、“相信未来”全国巡讲师,新浪WE梦工场特邀导师。 上课刚中带柔,清新质朴,水石相出,被学员誉为“蓝色尖叫”。
2、郝明-考研政治《史纲、刷题课程》课程
郝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硕士、扎根考研政治一线教学多年,考研政治全能型教师,擅于从命题人的角度剖析知识考点,梳理重点难点。使学员轻松愉快的掌握破题套路,玩转考研政治。授课逻辑清晰、语言风趣幽默,最受学员欢迎的“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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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复习知识点:意思表示瑕疵
2、胁迫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
(1)在胁迫人方面:
A.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B.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
a、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
b、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C.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违法当然属于不正当,但不正当却不一定都违法。例如,某甲对某乙说:“如果不签订合同,则告发你私拿回扣的事”,是很难说这预告是违法的,却肯定属不正当,因为它干涉了相对人的意思自由。
(2)在被胁迫人方面:
A.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纵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不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B.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因为,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其实质在于行为人的意思形成和表示均受到不正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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