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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章节考点:第六章第一节
第六章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编制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全面具体,而且需要按程序报批后才能实施。
一、监理规划编写依据和要求
(一)监理规划编写依据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
2.建设工程外部环境调查研究资料
(1)自然条件方面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点的地质、水文、气象、地形以及自然灾害发生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2)社会和经济条件方面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文环境、社会治安、建筑市场状况、相关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勘察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咨询和工程监理单位)、基础设施(交通设施、通信设施、公用设施、能源设施)、金融市场情况等方面的资料。
3.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包括:
(1)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2)政府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市政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是编写监理规划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等。
5.建设工程合同
6.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7.工程实施过程中输出的有关工程信息
主要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实施状况、工程招标投标情况、重大工程变更、外部环境变化等。
【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标准1、批文3) 业主的(监理合同4、施工合同5、业主要求6) 现场实际(外部环境2) 监理企业自身】 【有关工程信息7】
【2016-32】下列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中,反映工程特征的是( )。
A.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
B.当地建筑材料的供应状况
C.招标投标及造价管理制度
D.监理工作的范围与服务内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监理规划主要内容。监理规划编写依据中,施工阶段监理时,反映工程特征的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地形图、施工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参见教材P123。
(二)监理规划编写要求
1.监理规划的基本构成内容应当力求统一
监理规划在总体内容组成上应力求做到统一,这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要求。
2.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监理规划作为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监理规划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成为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各项工作的依据。
监理规划只要能够对有效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做好指导工作,使项目监理机构能圆满完成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就是一个合格的监理规划。
3.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还要充分调动整个项目监理机构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积极性,广泛征求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的意见,并吸收水平较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
监理规划的编写还应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以便能最大限度满足其合理要求,使监理工作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做好监理服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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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抵押
1.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白留地、白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担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转让抵押物的价款不得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抵押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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