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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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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佳:《市政工程管理实务》

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天津大学博士,主要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造价师、建造师的考前培训工作,主持编写多部造价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教材。在培训教学和辅导教材编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参编各种教材和专著多本,发表了高水平中英文论文多篇。主要讲授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师课程,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难点解析到位,曾获得天津讲课大赛二等奖。试听老师

张福生:《建筑工程管理实务》

工学硕士,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长年从事建筑类考试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与实践经验。尤其擅长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和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两个科目的辅导,张老师授课逻辑性强、重点突出,讲解细致、深刻透彻,善综合、分析、归纳总结,深受广大学员的欢迎。试听老师

丰景春:《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期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项目管理的辅导与研究工作,教学成果颇丰,出版著作3本,发表论文40余篇,承担并完成了多项科研任务。授课重点突出、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极强,辅导效果奇佳。试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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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标准

属教材第七章7.1节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我国的标准的分类

按照《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和程序: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4、国家标准的复审和修订: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 年进行1 次。

(三)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与复审: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 年复审1 次。

(四)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1、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 年。

(五)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一般包括企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企业技术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企业管理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同意的管理要求所指定的标准。企业工作标准,是指对本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和统一的工作事项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

《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供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谨、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等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括: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 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是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也应视为强制性标准。

(三)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施工企业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者,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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