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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环球网校张君

发布时间:2018-07-1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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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制度

  1.3.7物权制度(1050P21)★★

  1.3.7.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种类

客体

特点

主要代表权利

所有权

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

(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

动产、不动产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动产、不动产、权利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注意:以上物权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因此,一物之上可能有多种不相互冲突的物权属性

  1.3.7.2抵押权(1051P21)

  1、抵押权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流通)。

  2、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抵押权=抵押合同+登记),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单位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人)。

  3、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债务人可以将现有、将有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打包抵押,届抵押权行使时确定具体抵押财产(也称浮动抵押)。

  抵押权行使的时间: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约定情形出现、严重威胁债权的其他情况。

  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在先关系效力优先。

  5、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变更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抵押财产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财产范围内免责,另有约定除外(体现主债务人的责任优先的公平原则和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有多个抵押权人的,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数额或者顺序,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6、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未能履行所担保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条件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折价、变卖(没有拍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先押地,后盖楼,一起卖,分别算)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7、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如在6○1中,折价金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

  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

  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1.3.7.3质权(1052 P22)

  1、质权概念: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了解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的含义。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自交付(有凭证能交付的交付,如:提单、汇票等)或者登记(无凭证或者不能交付的,如: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时设立。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可以放弃质权。若放弃的质权是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责;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2不得擅自转质,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若是○1○2情况外的质物毁损,就不要赔偿)

  3、出质人的权利

  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1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2造成损害,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3.7.4留置权(1053 P23)

  1、留置的概念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应依据同一合同关系,企业间除外),并有权折变拍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留置别人的财产)、留置人(财产被留置)、留置物(留  置财产)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先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或质权

  3、留置权的实现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应给予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鲜活宜腐物除外。折变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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