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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培训老师哪个好

发布时间:2016-03-31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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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介绍】

环球网校成立于2003年。在十一年时间里,公司经历了飞速发展,目前已经拥有工程、外语、财会、经贸、医疗卫生、学历、国家职业资格等七大类近百个考试项目的网络辅导课程,每年上传课程万余小时。公司已经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远程职业教育机构。连续七年被考生和专家一致评选为“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网校荣誉】

2003-2009连续七年被考生和专家一致评选为“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网校优势】

雄厚的师资力量、丰富的课程资源、完善的培训服务、高效的学习平台、灵活的学习方式、优质的客户服务、齐备的图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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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婧:《建筑实务》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清华大学土木系建材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两年,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近20篇。
在环球网校主讲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精讲课程。授课风格幽默风趣,深入浅出,深受学员欢迎;试听老师


陈明:《市政实务》

环球网校建造师市政资深导师,授课名师。主讲建造师市政实务。有“市政之神”和“建造师市政第一人”的美誉。
擅于将复杂问题通俗化,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学员满意度极高。试听老师


赵珊珊:《水利水电实务》

高校副教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多年来一直从事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以及监理工程师的的考前培训辅导,具备丰富的应试培训经验;
参加三峡、小浪底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并长期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熟悉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管理和监理;
教学中能够利用自己的亲身工作实践,理论联系实践进行教学,深得广大培训人员喜欢。试听老师


王树京:《建筑实务》

北京工业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教授
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委、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委会编委
参与过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大纲、考试辅导书、习题集等书的编写,发表论文及相关著作数十篇。试听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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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要点:代理制度

  1.3.3代理制度(1043P14)★★

  1.3.3.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本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注意:

  1、 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代理关系涉及的第三人;被代理可能是

  无限人,但是代理人一定得是完人。

  2、 不是所有行为都可以代理(如登记结婚、劳动合同的履行等)

  3、 有些代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规定的资质等条件才能成为代理人(如:代理招标)。

  1.3.3.2代理的种类(委托、法定、指定,重点是委托代理)

代理种类

产生依据

主要特点 常见示例

委托代理

被代理人的授权

应明确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 委托人签章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监理、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除外)代表公司的签约行为

法定代理

法律的直接规定

全权代理(可以代理的都能代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婚精神病人的妻子/丈夫

指定代理

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而产生

多发生在诉讼中,(本质也是法定代理)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侵权,法院在其均不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祖父母、外祖父中指定一人担任诉讼中的代理人

  1.3.3.3代理人、被代理人责任的承担 

 导致责任原因

 权利人处理

 责任承担后果

 1、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

 无权、越权、超期代理

 ○1被代理人追认或明知而不否认

 被代理人承担,相当于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拒绝追认

 行为人(即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即本规定的例外)

 ○3第三人恶意且导致被代理人损失

 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人失职滥权

 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致使被代理人损失

 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代理行为违法

 代理人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代理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反对

 5、复代理(代理人将

 代理事务又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1事前告知征得同意或被代理人事后追认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事前未告知或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

 代理人负民事责任

 ○3上表○2例外:紧急且为了被代理人利益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口诀】

  不明串通知没权,违法转错共同连

  注意:民法中的善意、恶意,与好坏无关,而是指当事人是否知情。

  1.3.3.4表见代理(一级中的重要考点)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

 表现形式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无代理权

 1、无代理权

 1、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
2、被代理可向行为人追偿

 超越代理权限

 2、实施了代理行为

 代理期满后继续代理

 3、善意相对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口诀】

  没超终止订合同,有理相信代理(成)

  注意:有理由一般是指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

  1.3.3.5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1、期满或者完成委托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

 4、有权机关取消指定

 5、双方关系监护关系消灭(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

 注意:被代理人发生3、4的情况不必然终止代理

 注意:在法定、指定代理下,被代理人必是无限人

  【口诀】

  满完消辞死失终;恢复(两)死代理丧,取消监护关系(亡)

  【真题示例】

  (2010-71)

  某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民事诉讼,以下属于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 )11。

  A.诉讼终结 B.当事人解除委托 C.代理人辞去委托 D.委托代理人死亡 E.委托代理人有过错

  二级2010-71-ABCD,注意选项E委托代理人有过错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代理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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