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会计职称培训班怎么样 > 会计网校的经济法哪个老师好
问:正保会计网校的经济法哪个老师好?
正保会计网校主讲经济法的老师有游文丽和苏苏老师,每位老师讲课的特色不一样。免费试听
苏苏老师:授课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应试针对性强;化繁为简、深入浅出之术堪称绝技,苏老师了解学员学习特点并擅于帮助学员归纳总结各阶段的学习方法。实战经验丰富,授课中理论联系实际,经常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讲解枯燥的法律条文,使学员的学习更加轻松,记忆更深刻,让原本枯燥的经济法变得妙不可言,深受广大学员喜爱。
游文丽老师:课程以理论讲解见长,善于从法理上解释法律条文,能让人从原理上深刻理解并记忆。知识点讲解干脆利落、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具备极强的归纳总结能力,细致周到。游老师有深厚的法学底蕴,为人温文尔雅,懂法理,擅总结、归纳,各章节内容串联的非常好,是学员心目中的大师!
学员评论,大家可以参考:
·苏苏老师讲得很生动,不会让人感觉是在枯燥无味地念课本,而且不会有那么多的语气词“啊”、“哈”,听着不会觉得别扭!
·苏苏老师的课吧,最早听得是游文丽老师的,没能坚持下来。苏苏老师的能切入重点,似乎明白学员们哪里难理解的,会重点强调,而且用词很精确。
·苏苏老师讲课重点清晰,妙趣横生,用思维导图和表格的形式归纳梳理每一章的知识要点,使我很容易记牢。
·游文丽老师的《经济法》讲的太好了,去年就是因为没听游文丽老师的课,所以考试没及格;今年听了游文丽老师的课考了75分,顺利通过了专业阶段的最后一科。真是十分感谢游文丽老师,给了我信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关键考点预习:代理
一、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征
特征 |
陷阱 |
代表行为 |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 “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 拍卖、寄售等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 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属于代理、代为保管物品行为不属于代理 | 代为出席××活动、房地产中介、转交保管物品等 |
X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代理 |
【例题·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
A.拍卖行受托拍卖物品的行为
B.房地产中介的居间行为
C.老赵受朋友委托出席合同签字仪式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保险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的、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因此,选项D属于代理行为。
上一篇:中级会计师课件哪位老师的比较好
下一篇:正保网校经济法哪个老师讲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