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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环球网校提供债权人撤销权)
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者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
包括:
①赠与他人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②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且交易对方知情)。
【提示】由于以明显不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属于有偿行为,撤销须债务人于行为之际存有恶意。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2、须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3、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之后所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
2、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务人的行为因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而被视为自始无效。
(2)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债务人;
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债务人返还。
(3)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就收取的财产并无优先受偿权,而应将收取的财产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保。
因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求偿。
四、税收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有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