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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哪有税务师培训

发布时间:2016-07-1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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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哪有税务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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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定金

一、违约定金(环球网校提供定金)

1、定金合同的生效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罚则

(1)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种类

1.违约定金

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3.证约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明;

4.解约定金: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

5.立约定金:为保证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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