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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哪有税务师培训

发布时间:2016-08-2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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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合同的订立之要约

合同的订立之要约

(环球网校提供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要约的界定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须是特定人所为意思表示;

②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之相对人(特定或不特定)发生;

③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④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提示】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2、要约邀请

①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的内容若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提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限(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②承诺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三、要约的撤销与撤回

(1)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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