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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管理听哪所培训好

发布时间:2017-07-13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dalu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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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佳:《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

天津理工大学教师,天津大学博士,主要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多年来一直从事造价师、建造师的考前培训工作,主持编写多部造价工程师、一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教材。在培训教学和辅导教材编写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参编各种教材和专著多本,发表了高水平中英文论文多篇。主要讲授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师课程,授课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难点解析到位,曾获得天津讲课大赛二等奖。试听老师

学员评价
花了3个月时间,听了157个课时,造价工程师四个科目一次性全过。特别感谢王英老师、李毅佳老师、达江老师、李娜老师、陈江潮老师、贾世龙老师。王英老师的案例讲课很稳,通俗易懂、循序渐进,听了她的课,会思路很清晰,解题思路基本就有了;李毅佳老师的土建计量,她强调的是“大家要懂,只有理解了、懂了,知道这个东西是怎么来的,答题就不那么费劲了,光死记硬背很难把计量过了”;达江老师风趣幽默,善于把知识融入到生活,然后举例说明,特别容易理解;李娜老师善于归纳总结、举一反三;直播土建计量的贾世龙老师,脑袋里的知识储备量特别大,知识串讲特别厉害;陈江潮老师直播案例,印象最深的就是他的网络工期计算的简便方法。再次感谢各位老师。

造价工程师通过了,特别感谢王英老师,课讲的细腻。不但教专业知识,还从心里上帮我建立信心。还有李娜老师,声音甜美,不急不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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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基准日的确定

  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习题:为了合理划分发承包双方的合同风险,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一个基准日。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 )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A.投标截止时间

  B.招标截止日

  C.中标通知书发出

  D.合同签订

  答案:A

  3.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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