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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造价工程是造价管理那个老师讲的比较好

发布时间:2021-05-19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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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章节考点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知识点 1: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未纳入的,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知识点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一、政府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方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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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概念区别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2)费用承担。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的,发包人应该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2011年·单选】在保修期限内,下列缺陷或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费用的是( )。

  A.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质量缺陷

  B. 由承包人采购的建筑构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

  C. 使用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

  D.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答案】B

  【解析】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

  二、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即质量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及管理

  (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

  (2)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质量保证金返还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2013年·单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

  B.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的,发包人仍可预留5%的保证金

  C. 非承包人责任的缺陷,承包人仍有缺陷修复的义务

  D.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连同利息返还给承包人

  【答案】A

  【解析】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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