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注册会计师培训班怎么样 > 注会审计老师
现在人们工作压力大,很难挤出时间去学校学习注册会计师了,但是网校这种模式刚好解决了这一问题。有了网校,你可以挑自己方便的时间,合适的地点来学习,不会耽误工作和生活,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学习方式。注会审计听哪个老师好 ?一起去看看吧。
网校推荐
正保会计网校提供注会培训课程,开设有特色班、精品班、定制班、直播班、移动班等班次,供不同基础层次考生选择。网校精心打造高效备考课程,十多年教学经验,助你轻松备考注会!
正保会计网校优势
实力:上市公司品质,一流远程教育平台
师资:强大师资阵容,百位名师联袂主讲
经验:十多年辅导经验,信誉与实力的保证
教学:科学的课程体系,专业化教学管理
效果:教学效果卓越,超高的考试学成率
答疑:高效率教学答疑,一答一审双重保障
技术:领先的课件技术,完善的虚拟课堂
练习:全方位练习测试,高含金量模拟试题
服务:强大的管理平台,完善的客户服务
交流:特色视频直播平台,感受千人在线交流
辅导班推荐
精品提分班:云数据智能系统 因材施教精准提分
¥720/科 购三科及以上送机考;6科¥3240 /三年
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课
考不过3年内免费学
9大课程
在特色通关班基础上增加
强化提高、零基础入门、高频考点、英语特训、机考操作及应试技巧
10类学习资料
在特色通关班基础上增加
考前15天预测卷2套、典型例题、零基础入门练习、考点汇编电子书
11项精品服务
在特色通关班基础上增加
智能交互课件、记忆曲线测试、入学测试/点评、预习测试/点评、阶段测试/点评、跨章节测试/点评、个性化学习报告、竞赛试题/点评、考试提醒、班级排名、8小时内专家答疑(工作时间)
5项云数据智能服务
在特色通关班基础上增加
制定高分学习计划、高频考点学习、薄弱知识点学习、易见问题学习、学习效果对比
名师推荐
杭建平:副教授,管理学硕士,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访问学者,硕士生导师,北京市高校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获奖老师。常年讲授《企业战略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制度》、《市场营销学》、《市场营销案例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课程,对相关考试的试题研究颇深,命题方向把握准确。 杭老师温文儒雅、知识渊博,具有学者风范;授课如行云流水,娓娓道来,精炼严谨,讲解入木三分、意寓隽永;用生动形象的举例说明,理论联系实际,分分钟“化陌生为熟悉”;待人温和谦逊、关怀备至!授课特点:温文儒雅、精炼严谨、入木三分、意寓隽永。
网校试听
学员KWZJYFGZ对杭建平老师评价:今年初次报考战略和税法,没想到一次通过了,战略66分,税法76分,非常感谢叶青老师和杭建平老师的讲解,让我事半功倍,让我有了继续考下去的信心!
学员wujihanyu对杭建平老师评价:非常感谢叶青老师、游文丽老师和杭建平老师,作为非会计专业的妈妈级考生,通过了税法、经济法和公司战略三门。今年又报了剩下的三门,希望借助正保会计网校老师们的精彩讲解,通过专业阶段考试,加油,以此共勉!
正保会计网校推荐阅读
渐进式教学,从零起步,稳步提升
1、零基础破冰:为基础薄弱的考生量身打造
2、前导预习:梳理学习思路,明确各章重点
3、考纲教材解析:解析考试大纲,明确备考方向
4、精读精讲:紧扣教材大纲,归纳知识体系
5、习题强化:剖析解题思路,掌握做题技巧
6、考前点题:梳理重要考点,点拨考试思路
7、主观题突破:精讲模拟试题,识别考试陷阱
8、学霸交流:分享考试技巧,介绍高分经验
9、机考操作:考前机考演练,老师在线指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环球网校提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是委托方,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是消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销售的;
补税处理: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
补税处理: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3.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于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更多相关资料,可访问:注册会计师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