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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正保和环球哪个老师好

发布时间:2019-12-3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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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税法中华和环球哪个老师好?这个问题问的很好,不怎么好回答,很大一部分因素还是要看个人喜好,根据网校老学员的反馈,给大伙推荐正保会计网校,建议可以先注册网校帐号,然后试听一下,老师们的课程都有免费体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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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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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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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副教授,会计学硕士,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员,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应试指南》主编,“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税法经典题解》主编。

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DuangDuangDuang,一位美丽与优雅并重、才气超然的老师映入眼帘,讲课条理清晰,让人如沐春风。税法难吗?它并不是注会最难的科目,却是最繁琐的。叶老师总是能清晰明了地将繁琐的知识点一一梳理,化繁为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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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事实行为(环球网校提供物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这些“法律文书”具有直接改变原有物权关系、不必由当事人履行的形成效力。因此,如果判决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履行,那么,让物权发生变动的,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而非判决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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