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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审计课程哪个老师讲的好

发布时间:2020-02-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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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审计课程哪个老师讲的好?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即使是同一个课程,每个人的感受也是不一样。正保会计网校的口碑还是很好的,你可以先试听下正保会计网校的注会审计课程,体验一下老师讲得怎么样,有没有点出重难点,是不是你喜欢的风格,再考虑要不要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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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涛:副教授,注册会计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注册会计师《审计应试指南》主编,《审计学》国家级精品课程录像主讲教师,全国CPA专业《审计学》教案范本编撰者。

徐永涛老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考试辅导,课堂上总是笑容可掬,不知道萌化了多少学员的心。不但知识讲解的透彻,还能寓教于乐,轻轻松松学审计,一旦开始,根本就停不下来,想要停下,臣妾做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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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转让(环球网校提供合同的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5)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而订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等),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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