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注册会计师培训班怎么样 > 高志谦的注会会计讲的怎么样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高志谦的注会会计讲的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4-0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高志谦的注会会计讲的怎么样?会计推荐高志谦,再难得点经过高老师一讲,绝对能听懂,总能举出合适的例子让你一定能听懂,并且记住。

【网校推荐】正保会计网校是专业的会计培训网站,专注会计培训十数年,常年开设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继续教育等各类财会考试培训!去注册听课>>

高志谦:去试听老师课程>>

【老师简介】会计学博士,副教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考前一搏》(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授课风格】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留置权

(环球网校提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更多资料,可访问:注册会计师培训

上一篇:高志谦注会讲义怎么样

下一篇:高志谦的会计怎么样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