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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注会讲的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4-2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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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注会讲的怎么样?高志谦老师很幽默,很多人都爱听他讲课,我也很喜欢听高志谦的课,每次听课都笑的不行,感觉不是在听课,而是在听相声。其实会计这科是很枯燥的,所以像高老师这样幽默的老师,是比较适合的,可以听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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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会计学博士,副教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考前一搏》(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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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环球网校提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而应按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是委托方,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是消费税的法定代收代缴义务人。

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销售的;

补税处理:按销售额计税补征

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

补税处理: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3.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于委托方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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