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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零基础哪个老师讲的好

发布时间:2022-05-17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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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零基础哪个老师讲的好?没学过会计的强烈建议可以先看高志谦老师的基础班,高老师虽然平时西装笔挺,但是讲起课来却十分的幽默诙谐。那么难懂的会计,都被他讲的明白易懂。有时候听他的课程,都会笑出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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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会计学博士,副教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考前一搏》(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授课风格】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运输合同

一、(环球网校提供运输合同)客运合同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二、货运合同

(1)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

但以后如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向承运人索赔。

(2)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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