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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的注会会计讲课好吗?高志谦讲课很幽默啊,段子太多,听他讲课,感觉就是笑着把内容学完,很喜欢这种风格的讲课老师,让学习变得有趣。那种一本正经讲课的老师我觉得听课会犯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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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会计学博士,副教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考前一搏》(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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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
(环球网校提供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一、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行使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债权人谈不上留置权。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如果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
2、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者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性质
1、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
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2、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合同关系,其他法律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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