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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志谦注会会计课件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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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高志谦注会会计课件怎么样?没学过会计的强烈建议可以先看高志谦老师的基础班,高老师虽然平时西装笔挺,但是讲起课来却十分的幽默诙谐。那么难懂的会计,都被他讲的明白易懂。有时候听他的课程,都会笑出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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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会计学博士,副教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考前一搏》(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授课风格】讲解课程引入案例,生动形象凝练知识点,习题分析简洁明了,擅于利用段子,让你在大笑中学到知识,在“高氏语言”中领悟会计的“那点事儿”,重点难点在笑谈中掌握,实在是妙!

合同法定解除

一、合意解除(环球网校提供合同法定解除)

(1)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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